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征收标准
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三、专项验收与返退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凭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及购销合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产品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等资料,向市县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提出结算初审意见。财政部门按月集中审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结算和缴库手续。
以下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改办确认(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2、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小于65%的;3、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4、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5、其他违反墙体材料使用管理的行为。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附件 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2、墙改基金退费提供材料清单.doc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表.doc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