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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鹤壁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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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办发〔2013〕1号文、国办发〔2016〕71号文和豫政办〔2009〕35号文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认定工作程序、认定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核发的确认书(包括省级和市级)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持证企业也可自愿提前申请换发认定书(有效期仍以原确认书为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高度重视新型墙材认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具体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及其生产规模、工艺和技术装备等进行认定。申请认定的产品名称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命名。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河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税收等优惠政策。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

  第三条 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认定工作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板材类产品(含水泥预制件、装配式墙材部品等)的认定,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负责本辖区内其他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实行省级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省、市(省直管县、市)分级发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经过认定的产品进行公示,并提供《认定书》查询服务。

  《认定书》在全省范围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全省推广使用,各市县不得对外市县生产、已经取得《认定书》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外省企业生产、在本省使用的产品符合《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且持有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经使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查验有效期内的《认定书》及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后,可以在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2.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具体标识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须提供下列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质量管理程序文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点、试验室设备配置及管理台账等);

  5.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6.产品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当出具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申报资料提交时需提供原件,审验后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A4纸复印件;应按照以上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留存。

  第九条 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认定权限的产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直接受理并组织认定;属于省级认定的产品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进行认定。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条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认定的技术咨询和现场考核。认定委员会由专家和管理人员5人以上组成。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对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产品,应当组织认定委员会对其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量、检验设备,生产工艺,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技术文件资料等。

  其中,申请省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进行初审考核,合格者组织上报,不合格者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复查仍不合格者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初审考核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产品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对通过认定者,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5日,如无异议,颁发《认定书》;对未通过认定者,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提出复检换证申请,经复检合格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换证。不按期申报复检的,《认定书》自动作废。逾期再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复检换证时,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质量保证体系自查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检换证:

  1.发生违法、违规以及重大事故的;

  2.新型墙体材料抽检不合格、整改未完成的;

  3.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同一产品在有效期内被两次停用《认定书》的;

  5.产品已不在新型墙材目录内或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认定书》,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在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规或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二次检查不合格)的;

  2.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书》的;

  3.在有效期内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 在《认定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下达停用《认定书》通知。企业经过整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报发证部门批准恢复使用《认定书》。

  第十九条  企业因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它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注销产品《认定书》。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认定书》的停用、恢复、吊销、注销等信息都应当在省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网站上进行公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认定书》信息发布的同时向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进行报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认定产品统计管理制度。认定产品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上报有关生产、销售和经营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将相应情况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认定书》只对申报的产品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认定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墙〔2009〕8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doc

           2、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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