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规范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6]13号)等规定,对我市“两工地”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我市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乙类、丙类)和计量认证CMA。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类别要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五条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三、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至少应配备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负责人1名、检验责任师1名、检验人员3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应具备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检验责任师可由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兼任。
四、现场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检验检测项目资格证书,开展现场检验检测时,应有2名及以上持证人员同时到场。
五、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前,需先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自觉接受监督。
六、检验检测机构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鹤壁市“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三份;
(二)检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满足开展检测活动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环境,且便于接受监督,应在鹤壁设立固定分支机构和固定试验场所,需提供在鹤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剩余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面积能够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包括使用面积不少于10㎡的档案室、资料室);具有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劳保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等;
(六)检验检测机构鹤壁地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检验报告批准审核主检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检验检测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检验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验检测业务需要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验检测业务应建立的技术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七、检验检测业务应委托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未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资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严格规范检验检测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检测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