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
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细则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其中,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
第六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鹤从事检测业务前,需先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信用档案,同本地检测机构一起纳入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行为动态考核体系,并在重要节点、重点程序向工程所在地辖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成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实行资质挂靠、出卖、出借的行为。
第七条 外地进鹤检测机构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鹤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考核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一式三份;
(二)检测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所登记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五)外地进鹤检测机构需具备满足开展检测活动必要的检测场所环境,且便于接受监督,应在鹤壁设立固定分支机构和固定试验场所,需提供在鹤办公及试验场所房产证明,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剩余租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面积能够满足所从事检测项目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鹤壁地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签发人、审核人的单位任命文件,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检测人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检测机构在鹤壁从事检测业务应建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九)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
第二章 检测业务委托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在市质量监督机构登记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进行委托,委托方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未在市质量监督机构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并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合同及委托存在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检测合同未经登记,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
第九条 同一单位工程同一类别的检测业务,检测合同登记后如需更换检测机构,应由委托单位、原检测机构、拟变更的检测机构共同出具同意变更证明,并到相应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等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取样或试件制作应由施工单位取(送)样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员旁站见证下进行,并采取有效防伪措施。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二条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工程见证检测制度,见证员应对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在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名,并做好见证记录。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对检测委托单上取(送)样员、见证员签名,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取样员、见证员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第十四条 取样人、见证人应分别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取样人、见证人授权及变更情况书面通知检测机构,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 检测机构及人员行为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证书范围擅自开展检测业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挂靠资质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每项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与本单位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开所取得的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
检测机构应在接待客户场所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征求客户意见。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采取统一、有效的防伪措施。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台帐,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台帐,并在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当日向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培训考核程序。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及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及考核,并保存相应记录。培训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业绩档案。人员业绩档案至少应包括:目录、人员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可采用复印件)、专业注册证书(需要时)、聘用协议、上岗证书或任职文件、授权文件、人员培训证明、人员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业绩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仪器设备配备见附件3)。检测机构应对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建立台帐及档案,设备档案应至少包括:目录、设备验收记录、调试安装记录(需要时)、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技术指标、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校准结果确认记录、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可另行存放)、购置发票或有效凭证复印件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20天;破坏性试样,应在该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后留置72小时。
检测机构应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且可以溯源。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体化信息平台相融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进行统一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现场检测的力学性能试验应使用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授权修改。
(二)地基基础静载荷检测应使用自动加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检测数据应实时传送给监督机构。
(三)现场检测及建筑外窗检测等对检测样品管理难度大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对关键检测环节进行拍照或录像,影像资料应作为检测原始记录的一部分存档。
(四)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应安装检测过程自动抓拍系统,对检测前后状态进行拍照并存档,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五)检测机构应在固定试验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督机构监控系统联网。工作时间内应将视频全部开启,监控摄像头应正对检测试验现场。视频监控记录应保存不少于60天。检测期间如因技术原因造成监控失效,应进行记录,同时告知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由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并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测资料进行安全保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档案内容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设备档案、检测方案、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记录等。
(二)检测档案应分类清晰、归档及时。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归档,编号应当连续、唯一,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光盘或制成电子文件,存档检测报告与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三)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采取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等现代化监管手段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防伪措施;
(七)检测场所、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和开展检测活动要求;
(八)是否按规定安装并正确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五章 能力验证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针对性的组织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并将验证情况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停止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活动,整改后再次验证合格方可重新开始相应检测活动。再次验证时,监督机构派人现场监督其验证检测活动。
第三十三条 能力验证实施程序如下:
(一)制定《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计划》;
(二)提前一个月通知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按规定时间进行能力验证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督机构;
(四)监督机构审核试验报告并与基准结果相对照,确定能力验证结论;
(五)监督机构签发《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情况通知单》;
(六)监督机构总结验证情况并进行公示;
(七)对于能力验证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应签发《停止检测通知书》,停止其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活动,整改后将整改报告提交监督机构,按监督机构确定的时间进行再次验证。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诚信记录体系,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信息化建设、社会投诉情况、历次抽查情况、不良记录情况和不合格报告上报情况等检测行为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测机构的不当检测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或投诉,监督机构应公开投诉受理电话、信箱、邮箱。检测机构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投诉登记,分析投诉的真实性和问题的严重性,必要时启动随机检查程序对被投诉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于30日内反馈给投诉人,属实的投诉及处理情况由监督机构记入被投诉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拒不改正,且不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测机构应暂停相应检测活动,并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按要求进行检测合同登记的;
(二)须申报的检测项目未按要求申报和检测的;
(三)在检测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致使检测结果不能保证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四)检测过程中未按要求开启监控设备的;
(五)未按要求使用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
(六)使用无检测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或检测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未按要求对检测样品进行标识,样品的接收、流转、留置等管理混乱的;
(八)检测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
(九)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
(十)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检测机构应暂停检测活动,同时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证据材料转交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资质认定证书),转包、违法分包检测业务,挂靠资质承揽检测业务的;
(三)实际检测的项目和数量与合同约定检测内容及申报内容不符的;
(四)未经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
(六)不按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七)检测机构业务量、出具报告数量超出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
(九)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刻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的;
(十)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十一)其他被认定为虚假检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资质类别 |
序号 |
检验项目 |
备 注 |
见证取样检测 |
1 |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
|
2 |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
|
3 |
砂、石常规检验 |
|
4 |
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
|
5 |
简易土工试验 |
|
6 |
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
|
7 |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
|
8 |
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
|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1 |
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
|
2 |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
|
3 |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
|
4 |
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
|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 |
1 |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
|
2 |
桩(竖向增强体)承载力检测 |
|
3 |
桩(竖向增强体)完整性检测 |
|
4 |
锚杆(土钉)承载力检测 |
|
5 |
基坑工程监测 |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
1 |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 |
|
2 |
工程地点土壤氡 |
|
3 |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 |
|
4 |
外加剂中有害物质含量 |
|
5 |
人造板材游离甲醛 |
|
6 |
涂料中有害物质含量 |
|
7 |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含量 |
|
8 |
壁纸中甲醛 |
|
建筑节能检测 |
1 |
粘结、抹面、界面、抗裂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 |
|
2 |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
3 |
保温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
|
4 |
锚固件的抗拉力; |
|
5 |
型材的力学性能; |
|
6 |
电线电缆的电阻 |
|
7 |
门窗及幕墙玻璃的气密、水密、抗风压、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 |
|
8 |
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取芯试验、保温材料与基层粘结强度。 |
|
备注:节能现场检测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
钢结构工程 检测 |
1 |
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
|
2 |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
|
3 |
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
|
4 |
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1 |
气密性能 |
|
2 |
水密性能 |
|
3 |
抗风压性能 |
|
4 |
平面内变形性能 |
|
5 |
硅酮胶相容性 |
|
城市桥梁检测 |
1 |
桥梁技术现状检查与评定 |
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桥面系 |
2 |
桥梁结构/构件检测 |
混凝土结构/构件 |
钢结构/构件 |
3 |
桥梁结构及构件荷载试验 |
静载试验 |
动载试验 |
4 |
桥梁施工监测、桥梁健康监测 |
现场监测 |
附件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附件2-1
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2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3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具有化学分析、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5
建筑节能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节能材料及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6
钢结构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7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资质标准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2-8
城市桥梁检测资质标准
(一)应取得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和钢结构、地基基础检测资质。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见证取样检测 |
序号 |
仪器名称 |
备注 |
1 |
负压筛析仪(含试验筛) |
|
2 |
勃氏透气仪 |
|
3 |
烘干箱 |
|
4 |
恒温水浴锅 |
|
5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
6 |
标准法维卡仪 |
|
7 |
雷氏夹 |
|
8 |
雷氏夹膨胀测定仪 |
|
9 |
沸煮箱 |
|
10 |
水泥胶砂搅拌机 |
|
11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
12 |
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 |
|
13 |
恒温水养护箱 |
|
14 |
抗折强度试验机 |
|
15 |
300kN恒应力抗压强度试验机 |
|
16 |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
|
17 |
游标卡尺 |
|
18 |
万能试验机 |
|
19 |
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机 |
|
20 |
变形测量仪 |
|
21 |
砂、石试验筛 |
|
22 |
三片或四片叶轮搅拌器 |
|
23 |
压力试验机 |
|
24 |
针状规准仪、片状规准仪 |
|
25 |
压碎值指标测定仪 |
|
26 |
60L强制式搅拌机 |
|
27 |
混凝土振动台 |
|
28 |
混凝土抗渗仪 |
|
29 |
标准养护室装置 |
|
30 |
砂浆稠度测定仪 |
|
31 |
击实仪 |
|
32 |
分析天平 |
|
33 |
电子天平 |
|
34 |
台秤 |
|
35 |
贯入阻力仪 |
|
36 |
含气量测定仪 |
|
37 |
钢绞线试验机 |
|
38 |
洛氏硬度计 |
|
39 |
软化点仪 |
|
40 |
延度仪 |
|
41 |
针入度仪 |
|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1 |
回弹仪 |
|
2 |
非金属超声仪 |
|
3 |
压力机 |
|
4 |
拔出仪(拔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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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砂浆贯入仪 |
必须有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种类的仪器设备 |
6 |
砂浆点荷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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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砂浆推出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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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砂浆回弹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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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位压力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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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钢筋探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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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百分表或位移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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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刻度放大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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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拉拔仪(后锚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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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监测) |
1 |
自动静载测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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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千斤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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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静载反力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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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应变法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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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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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低应变法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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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声波透射法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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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桩取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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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锚杆(土钉)承载力检测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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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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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全站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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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内力测试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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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
1 |
气相色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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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直接进样热解吸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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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壤氡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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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空气氡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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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恒流气体采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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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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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低本底γ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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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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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析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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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穿孔萃取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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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检测 |
1 |
建筑外窗三性检测实验装置(气密性、水密、抗风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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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检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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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场外窗气密性检测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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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万能试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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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压力试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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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拉拔试验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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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试件养护室(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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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导热系数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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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能电阻测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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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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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露点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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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干燥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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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可燃性试验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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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氧指数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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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检测 |
1 |
金属超声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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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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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准试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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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比试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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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腐膜测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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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涂层厚度测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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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万能材料试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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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冲击试验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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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拉拔力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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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高强螺栓轴力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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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强螺栓扭矩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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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洛氏(维氏)硬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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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扭矩扳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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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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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全站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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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1 |
建筑幕墙综合物理性能检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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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硅酮胶相容性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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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 |
1 |
全站仪或经纬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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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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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望远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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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卷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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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裂缝放大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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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回弹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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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金属超声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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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芯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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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拔出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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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碳化深度测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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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冲击回波仪或探地雷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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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混凝土钢筋检测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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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钢筋锈蚀仪或混凝土电阻率测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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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氯含量快速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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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电通量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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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涂层厚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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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金属超声波探伤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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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X射线探伤仪或磁粉探伤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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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扭力扳手或超声应力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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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数据采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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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应变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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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位移传感器或百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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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万能表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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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温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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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动态数据采集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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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加速度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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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索力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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