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对《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赋予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处罚事项研究制定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或者将危险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或者将危险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百元以上4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百元以上7百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入2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建筑废弃物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建筑废弃物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受纳建筑废弃物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法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器具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企业未使用中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法情形:具备使用中水条件的企业未使用中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