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各县区清洁取暖示范项目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关于印发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7〕20号)批准的城区和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农村清洁取暖试点及推广工程(超低温空气源热泵、成型生物质燃料)、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农村建筑能效提升试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推进办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清洁取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技术把关。各县区做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清洁取暖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区主管部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提高清洁取暖示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县区应根据以下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一)城区和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各热力公司做为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的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其承担的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二)农村清洁取暖试点及推广工程(超低温空气源热泵、成型生物质取暖):
1.各县区应选择经验丰富、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试点及推广采暖设备及安装、监理企业的招投标代理工作。
2.对于投标单位不得设定歧视或指向性限制条件,投标单位原则不得少于三家。
3.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各县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推进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4.超低温空气源热泵取暖、成型生物质取暖设备原则上一年一招。
(三)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农村建筑能效提升试点工程:
1.各县区应选择经验丰富、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试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2.对于投标单位不得设定歧视或指向性限制条件,投标单位原则不得少于三家。
3.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经各县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推进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标。
4.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可按总体目标打包招标;农村建筑能效提升试点工程原则上一年一招。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参与清洁取暖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作出其入围及中标等方面的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泄密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招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文件的其他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任何好处。
第八条 在招标过程及招标结束后,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有保守投标方企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义务。如投标方的财务报表、人员证书、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等。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条 清洁取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由各县区、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存档管理。对于无需保留的文件、资料,各县区、建设单位应做好销毁处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 各县区、建设单位对于投标单位企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投标方的财务报表、人员证书、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等信息及招标图纸、方案、投标文件、投标图纸、企业宣传册、照片等资料,在存档期间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