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清洁取暖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关于印发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7〕20号)批准的城区和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农村清洁取暖试点及推广工程、农村燃气及建设工程、城镇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农村建筑能效提升试点工程等五个方面所包含的各类别子项目的验收评估。
第三条 清洁取暖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城区和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农村天然气普及等试点建设工程完成建设内容,由第三方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或年度完工财务审计报告,且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并正常投入运营,经过自查自检合格。
农村清洁取暖试点及推广工程、建筑物能效提升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应用效果等进行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二)中央及地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按照各县区清洁取暖任务目标内容进行验收,其中城区和所辖县县城集中供热管网普及工程热源、一级网、换热站、庭院管网和楼道立管齐备即认定完工;项目验收应包含投资总额及年度投资额说明)。
(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用户和企业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资金说明)。
(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编制《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县区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定进行验收。县区验收完成后,整理完善验收资料,向市推进办申请验收备案。
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审核的项目,县区有关部门应监督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市推进办可不定期对各县区清洁取暖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编制的《鹤壁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内容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实现清洁取暖效果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手续、建设程序文件、项目自验报告、项目审计报告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及结算清单。
(三)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验收备案采取专家组负责制,市推进办组织行业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验收备案出具专家意见。验收分为资料与现场核查两部分。市财政、住建、环保、发改有关部门要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鹤壁市清洁取暖项目验收报告(样表)
样表.doc